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2********4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82民初7758号 |
案号 |
(2021)苏0382执4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广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龙昶垫付款本金122452.09元及利息(以122452.0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黄西军、朱秀柏、冯亮对上述债务各自承担25%的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被告刘广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