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伟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19********67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81民初3501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恢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鼎新塑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本金1609万元,利息416541.12元(计算至2016年4月21日),2016年4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并承担原告律师费170000元。二、如被告丹阳市鼎新塑件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则原告有权以被告丹阳市鼎新塑件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丹阳市界牌镇界南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丹国用2007第00967号)及抵押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丹房权证界牌字第25000587、2500058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348万元、52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并有权以被告耿先、施丽萍所有的位于常州市长兴好日子家园6幢乙单元901室及11幢乙单元301室的抵押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常房权证新字第00300116、00403996号)折8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吴建兵,贾伟清对被告丹阳市鼎新塑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469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丹阳市通运五金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市鼎新塑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耿先、施丽萍对被告丹阳市鼎新塑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17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6417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7-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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