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金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6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621民初528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22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谢金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市支行案涉贷款本金6548.98元,利息292.29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8月30日),以及之后产生的逾期利息(以6548.9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4.35%的1.5倍计算)及相应复利。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对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代缴),由被4告谢金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636100139168184,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时间 |
2021-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