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3********0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3民初5856号
案号
(2021)苏1183执9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句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林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贻荣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1760元,由被告林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3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05
发布时间
2021-07-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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