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严洪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23********1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82民初9044号
案号
(2021)苏0282执12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钱洪松、赵爱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陆暗荣支付货款65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6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严洪强对钱洪松向陆暗荣还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43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66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770元,由钱洪松、赵爱芳负担。陆暗荣预交案件诉讼费9435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钱洪松、赵爱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时间
2021-07-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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