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颜波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7********4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3民初8538号 |
案号 |
(2021)苏1323执恢4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颜波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翠梅29100元及利息(利息以29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翠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第4页/共6页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元已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孙翠梅负担11元、被告颜波勤负担3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