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颜波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7********40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23民初8538号
案号
(2021)苏1323执恢4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颜波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翠梅29100元及利息(利息以29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翠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第4页/共6页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元已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孙翠梅负担11元、被告颜波勤负担3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时间
2021-07-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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