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602********1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602民初1690号
案号
(2021)赣0602执12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苏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信用卡借款,其中卡号为6227613632812917的信用卡借款16571.38元,包括本金10918.13元、利息3213.84元、违约金2439.41元;卡号为6259063607723395的信用卡借款51844.44元,包括本金39269.75元、利息7912.11元、违约金4662.58元;上述利息均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信用卡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计算至信用卡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810元,由被告苏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4-23
发布时间
2021-07-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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