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管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5********2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925执2340号
案号
(2021)苏0925执恢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请求法院立即强制执行(2016)苏0925民初4558号民事判决书。即要求被申请人盐城浩业钢结构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75万元,并承担借款本金75万元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按年利率7.76%计算的利息及2016年7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7.76%加收50%计算的利息,承担律师代理费2.4万元,被申请人李小勇、刘绍瀛、薛金梅、夏百英、高丽、王万庭、刘德宏、管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对被申请人抵押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780元,上述确定金额合计785780元(未含利息)。 2、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4-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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