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6********48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启商初字第00276号 |
案号 |
(2021)苏0681执恢3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继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萍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20000元、利息17388.99元(算至2015年2月5日止),并支付自2015年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2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2‰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朱小明、朱健、龚健美、蔡雪、黄辉、施亚萍对被告黄继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60元,依法减半收取2430元(农商银行惠萍支行已预交),由黄继峰、朱小明、朱健、龚健美、蔡雪、黄辉、施亚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605元(该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1558227682)。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时间 |
2021-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