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3********3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3民初5711号 |
案号 |
(2021)苏1183执6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谢际五、谢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许世军加工费195437.8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95437.85元为基础,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4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6074元,由被告谢际五、谢超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于本判决生8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鉴定费10700元,由被告谢际五、谢超负担(此款两被告已交纳)。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户名: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00175733605084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时间 |
2021-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