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庄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21民初4251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2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誉隆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1179331.02元及利息(以73591.29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5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1105739.73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南通誉隆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72473元。上述一、二两项,被告南通誉隆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吕广建、吕海波、庄晶、夏爱平、葛坤凤、陈玉玲、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天山对被告南通誉隆环保机械设11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通誉隆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南通誉隆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6066元,减半收取803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33元(已由原告预缴),由被告南通誉隆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吕广建、吕海波、庄晶、夏爱平、葛坤凤、陈玉玲、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天山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06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