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桂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62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21民初2823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3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曼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海安开发区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247652.11元及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南通曼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7659元。上述一、二两项于2020年11月底前一并履行。三、被告王成、韩静、海安县海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冯春、陆桂云对被告南通曼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成、韩静、海安县海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冯春、陆桂云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凭本调解书向被告南通曼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海安县海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海安市李堡镇新建中路、包场中路交汇处东北侧[苏海国用(2007)第x104164号,地号01-32-(071)-012]的住宅商业(216)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案件受理费5280元,减半收取2640元(已由原告预缴),由被告南通曼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王成、韩静、海安县海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冯春、陆桂云负担,于2020年11月底前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4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