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4********71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02民初3511号 |
案号 |
(2020)苏0902执13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蔡金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尤灿人民币24405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7月3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金亮对于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蔡金书、尤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1-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