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元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2********50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084民初1464号 |
案号 |
(2021)苏1084执6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吕元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葛友山借3款本金37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7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由被告吕元龙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4(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