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吉成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3********12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1民初2490号 |
案号 |
(2021)苏1281执19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吉成兵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沈彩银因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72784.58元(先行垫付的3000元予以扣减)。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6元,鉴定费2110元,合计5866元,由原告负担1477元,被告吉成兵负担4389元。(此款吉成兵已缴纳1150元,其余原告沈彩银已垫付,限被告履行上述判决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3756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时间 |
2021-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