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安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221********1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502民初2249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14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草原丰卓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孙安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渝水区兴和水产批发部、王冬根货款25万元及以所欠货款25万元,自2019年5月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渝水区兴和水产批发部、王冬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内蒙古草原丰卓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孙安军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9元,由原告渝水区兴和水产批发部、王冬根承担659元,由被告内蒙古草原丰卓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孙安军承担5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