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向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2********60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82民初2489号 |
案号 |
(2021)苏0682执6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仲来兵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借款本金61611.83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按年利率9.3525%计算本金100000元的期内利息;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按年利率14.02875%计算本金100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7年9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5—年利率14.02875%计算本金61611.83元的逾期利息)。二、被告葛向华、丁小军、仲建华、沈宏亮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785元,由被告仲来兵、葛向华、丁小军、仲建华、沈宏亮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