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3********7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23民初4808号
案号
(2021)苏0623执4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马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六原告劳动报酬69810元,其中原告周东31700元,原告曹泉10100元,原告曹志华3600元,原告沈林华6150元,原告孟建兵、原告徐忠两人合计18260元(上述款项汇至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如东支行,开户名称:如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账号:32050164080000000006-01257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马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本院领取《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并按照《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指定的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8
发布时间
2021-07-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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