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吉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3********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3民初3562号
案号
(2021)苏1183执6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句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吉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顺祥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由被告吉鹏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本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原告2900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2900元。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户名: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00175733605084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7-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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