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5********03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2)熟民初字第0757号
案号
(2021)苏0581执恢5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云丰归还原告常熟市诚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50万元,偿付利息人民币168000元(计算至2012年12月9日),并支付按本金人民币350万元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8‰上浮10%计算的以8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为限的罚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二、被告常熟港汇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吴碎林、董小英、苏州通海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戴敏、鲍华芳、林陈英、杨春法、孙美琴、周高峰、毛小梅、常熟申银商贸有限公司、苏州春星光电照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李云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常熟市诚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59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1080元,合计人民币44670元,由被告李云丰、常熟港汇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吴碎林、董小英、苏州通海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戴敏、鲍华芳、林陈英、杨春法、孙美琴、周高峰、毛小梅、常熟申银商贸有限公司、苏州春星光电照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公告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27
发布时间
2021-07-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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