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429********35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京谏商初字第0020号
案号
(2015)京执恢字第002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星火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市丹徒区胜超电子有限公司价款1042941.8元。二、被告东莞市星火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1042941.8元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4636元减半收取73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18元,由被告东莞市星火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5-06-30
发布时间
2015-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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