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邬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4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3民初7025号 |
案号 |
(2021)苏1283执2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邬建华尚欠原告赵军挖机施工费28800元,被告邬建华保证于2020年1月20日前给付原告人民币12000元,余款168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二、如被告邬建华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未履行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给付违约金1500元。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以60000元结清借款本息,被告罗勇保证于协议签订之日支付20000元,余款40000元钱庄胜保证于2020年11月30日前归还。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保证于2021年1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如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未-4-履行之全部余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给原告)。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670元,原告自愿负担(已缴)。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保证于2021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