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2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3刑初701号 |
案号 |
(2021)苏1283执25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贺传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5年5月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2年8月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6三、责令被告人贺传宏、王慧共同退赔赃款人民币一万九千四百五十一元,连同公安机关扣押的现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八十一元、软中华香烟,一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春兰人民币五千零二十元及软中华香烟一条、被害人季建荣人民币一万五千零六十二元。依法自被告人贺传宏处扣押的软中华香烟一条、开锁工具等作案工具(暂存于泰兴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时间 |
2021-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