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04********2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82民初2278号 |
案号 |
(2021)苏0282执22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苏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借款本金155457.88元、期内欠息12185.81元、逾期罚息21108元(截至2020年4月30日,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55457.8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上浮3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20年4月30日为3695.34元,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述期内欠息12185.8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上浮30%计算)。二、苏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需支出的律师费损失50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99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苏健负担。5广发银行宜兴支行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苏健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苏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广发银行宜兴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