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海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3********554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83执3356号
案号
(2020)苏12执1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3刑初381号刑事判决主文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项,即撤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4)舟定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主文“被告人王小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中的缓刑部分。被告人王小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一十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春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402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宦佳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沈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赵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宗彩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赵界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一万元)。被告人徐月凯犯403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被告人马俊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已预缴十五万元)。被告人葛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夏晓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已预缴)。被告人吉郁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陶全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预缴)。被告人刘瑞生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刘细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石洪浪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禹新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预缴)。被告人王明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预缴)。404二、撤销泰兴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3刑初381号刑事判决主文的第二十一项,即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依法予以处置(详见判决书所附涉案财物处置清单),同时向相关人员追缴涉案款项(详见判决书所附追缴清单),将上述处置、追缴所得款项依照清单(详见判决书所附被害人发还清单)确定的各被告人的退赔责任数额发还给各被害人,退赔不足部分继续向相关被告人追缴。被告人葛秋、禹新荣、王明宏分别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万元、2.7万元、4.86万元(均暂存于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王小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84.173453万元,被告人陈春生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2.55万元,被告人宦佳松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299万元,被告人沈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377万元,被告人赵刚、夏晓霞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3.26938万元,被告人宗彩明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93.503万元,被告人徐月凯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7万元,被告人马俊伟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66万元,被告人王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0.8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责令上诉人王小成、陈春生、宦佳松、赵刚、宗彩明、王平、葛秋、夏晓霞、禹新荣、原审被告人沈杨、徐月凯、陶全华、王明宏退赔被害人的损失(详见退赔清单)。追缴上诉人王小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6.0678万元,上诉人陈春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55万元,上诉人宦佳松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299万元,上诉人赵刚、夏晓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3.7979万元,上诉人宗彩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90.303万元,上诉人王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0.84万元,原审被告人沈杨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377万元,原审被告人徐月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诉人葛秋、禹新荣、马俊伟、原审被告人王明宏分别退405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万元、2.7万元、3.066万元、4.86万元(均暂存于泰兴市人民法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上诉人王小成在王丽丽处的违法所得21万元,上诉人宗彩明在陆海英处的40万元(含陆海英工商银行尾号0429银行卡中的余额),依法处置。追缴许永胜(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6301225814)、沙鸽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6404145825)的涉案款项6.45万元,姚俊兵(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671224345x)、邹玉萍(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650324276x)的涉案款项12.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依法处置(详见财产清单)。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时间
2021-07-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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