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3********8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21民初3821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3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明泉公司尚欠原告大正公司货款397294.45元,分2别于2020年9月底前、10月底前、11月底前、12月底前各给付原告大正公司9万元,余款37294.45元于2021年1月底前付清。如被告明泉公司不按期足额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原告大正公司有权以总标的41万元,扣除本调解协议书签字生效后已履行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被告陈建国对被告明泉公司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7259元,减半收取3630元,保全费2570元,保全保险费1025元,共计7225元,由被告明泉公司、陈建国负担(已由原告大正代垫,被告明泉公司、陈建国于2021年1月31日前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7-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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