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惠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07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21民初5041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3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惠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市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8423.39元、取现手续费110.87元、消费手续费216.51元、利息2628.54元(暂计至2020年7月23日),合计人民币51379.31元,以及之后产生的利息(以48423.3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4日4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已由原告代缴),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市支行负担27元,被告刘惠军负担5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4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7-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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