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裴俊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82********71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2民初8269号 |
案号 |
(2021)苏0682执24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裴有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施建华欠款66100元。4二、被告裴俊康对上述第一项裴有海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施建华负担30元,被告裴有海负担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60元(该院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时间 |
2021-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