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卜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3********76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83民初6038号
案号
(2021)苏1283执30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卜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正东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被告封向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7070元,由两被告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5-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08
发布时间
2021-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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