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3********1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1民初4774号 |
案号 |
(2021)苏1281执12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严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王伟伟货款50500元并赔偿原告运费3000元,合计53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严建平在履行上述第一款给付义务后十五日内自行至原告处将1500只安全帽取回。三、驳回原告王伟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56元,被告负担7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1576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时间 |
2021-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