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晓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49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21民初7358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5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晓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薛德陈借款本金39400元。3二、驳回原告薛德陈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案件受理费845元,由原告薛德陈承担50元,被告潘晓军负担795元(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45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