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晓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49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21民初7358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5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晓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薛德陈借款本金39400元。3二、驳回原告薛德陈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案件受理费845元,由原告薛德陈承担50元,被告潘晓军负担795元(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45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时间
2021-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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