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海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3********3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481民初4010号 |
案号 |
(2021)苏0481执1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学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宜兴市中星造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3000元及利息(以258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以258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以323000元基数,自2020年1月25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罗海峰对上述被告梁学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宜兴市中星造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8-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5元,减半收取3073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5593元,由被告梁学来、罗海峰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原件2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