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1********207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1刑初381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18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张辉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6年11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林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4年8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12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5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朱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7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鲁朝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预缴)。六、被告人王培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预缴)。七、被告人刘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6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宋中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林涛、鲁朝君、王培培以及徐村根退出的违13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三千五百元(其中含徐村根在公安机关退出的涉案赃款人民币10000元)发还给被害人张翔。十、被告人张辉云、林涛、张涛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二万零六百元继续向三被告人追缴后退赔给被害人张翔(其中被告人林涛在89000元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被告人张涛在81600元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被告人朱林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二百元、被告人刘静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被告人宋中美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继续追缴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12
发布时间
2021-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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