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雷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81********0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1刑初768号 |
案号 |
(2021)苏1281执6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刘功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8日起至2023年9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雷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许奉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5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谢小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随案移送的涉案赃证款物,予以没收(详见附后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时间 |
2021-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