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曲丰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021********01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021民初398号 |
案号 |
(2021)辽1021执7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洪兴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祥的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2月2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的年利率3.85%的4倍计算,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曲丰波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被告王洪兴、曲丰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时间 |
2021-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