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国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422********0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2民初8762号 |
案号 |
(2021)苏0102执44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国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446.5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6月21日的利息为904.54元,罚息为1241.36元。自2019年6月22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4.364%计算罚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元,由被告刘国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