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31********44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831民初67号
案号
(2021)苏0831执3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省启尧粮食有限公司、潘建华欠原告毛春林货款1324243元及利息(从2019年9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2021年2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二、原告毛春林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8878元,减半收取9439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江苏省启尧粮食有限公司、潘建华负担。3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20
发布时间
2021-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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