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全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81********00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81民初4144号
案号
(2021)苏0381执32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沂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9年4月9日为64039.62元,以后利息在年利率13.71%基础上上4浮百分之五十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二、被告李全芳、钱淑英对被告杨钱的上述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杨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被告杨钱、李全芳、钱淑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02
发布时间
2021-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