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8********33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012民初265号 |
案号 |
(2021)苏1012执19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姚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谢忠偿还借款25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5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姚庆宝、岳阳和顺船舶货物代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姚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姚庆宝、岳阳和顺船舶货物代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姚磊追偿;三、驳回原告蒋谢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00元,由被告姚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5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时间 |
2021-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