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英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083********8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82民初1396号 |
案号 |
(2021)苏0282执17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常州宁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宜兴市东一建材有限公司420000元。二、戴金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杜寄文、姜英浩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杜寄文、姜英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宁力商贸有限公司追偿。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60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970元,由宁力公司、杜寄文、姜英浩、戴金娜负担。东一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宁力公司、杜寄文、姜英浩、戴金娜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宁力公司、杜寄文、姜英浩、戴金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一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时间 |
2021-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