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吕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07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21民初4694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3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吕建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记卡透支本金44996.41元及4利息(5227.12元+以44996.41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若被告吕建国未按本判决确定的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92元,减半收取646元(已由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缴),由被告吕建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9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07-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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