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金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36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22民初284号 |
案号 |
(2021)苏0722执6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金星赔偿原告梁玉叶、李云艳、李秋艳、李海珍各项损失523902.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梁玉叶、李云艳、李秋艳、李海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2元,减半收取1461元,保全费320元,由被告张金星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张金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6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22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时间 |
2021-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