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桂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18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23民初5250号 |
案号 |
(2021)苏0923执6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小四、周桂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孙颖娣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511200元,并承担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孙颖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9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颖娣负担328元,被告周小四、周桂平负担25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