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宏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67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1民初5795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17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耀华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巷支行截至2018年10月21日尚欠的借款本金2290万元、利息2365600.53元,并承担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丹阳市侨星洁具有限公司、江苏耀华洁具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耀华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被告丹阳市江南工具有限公司、瞿国平、蒋宏伟、王春梅、殷玉俊、瞿玮对被告江苏耀华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1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128元,由被告江苏耀华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丹阳市江南工具有限公司、瞿国平、蒋宏伟、王春梅、殷玉俊、瞿玮、丹阳市侨星6洁具有限公司、江苏耀华洁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