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熊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3********22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81民初8759号
案号
(2021)苏1281执4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原告朱琪漪与被告熊军于2018年3月8日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二、被告熊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琪漪购车价款人民币125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2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并赔偿原告保险费2398.66元;三、被告熊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琪漪购车价款三倍的赔偿金人民币375000元;四、原告朱琪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熊军车辆识别代号为:lsjw26764gs028835的白色荣威牌轿车一辆并协助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过户费用由被告熊军负担;五、驳回原告朱琪漪的其他诉讼请求。10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8913元,由被告熊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8913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936991345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8
发布时间
2021-07-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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