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02********08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302民初988号
案号
(2021)皖0302执9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赵军借款本金186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20年1月24日起计算至本金偿清时止),上述款项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10元,由原告赵军负担20元,被告郭军负担5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时间
2021-07-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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