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倪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5********14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泰商初字第0254号
案号
(2021)苏1283执11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倪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桥信用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33276.25元(暂计算至2012年3月1日),合计人民币233276.25元。二、被告殷培生、周新民、丁金波、朱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00元,由被告倪军负担,被告殷培生、周新民、丁金波、朱敏负连带清偿责任。(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还款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25
发布时间
2021-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