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进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11********46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4民初2877号
案号
(2021)苏0114执18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钱进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卫达63500元及利息(以63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二、驳回原告苏卫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88元,由被告钱进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18
发布时间
2021-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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