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13********28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06民初1504号 |
案号 |
(2021)苏0106执10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朱敏、宣联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返还剩余借款本金137350.98元,支付利息(含罚息)5833.09元、复利181.36元,并继续支付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3-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7元,保全费1245元,合计4412元,由被告朱敏、宣联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时间 |
2021-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