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825********0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4民初5347号
案号
(2021)苏0114执17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京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板桥分公司支付20464.2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464.29元为基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板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南京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板桥分公司负担600元,被告郭斌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8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18
发布时间
2021-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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